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昇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昇億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昇億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3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並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是如附表編號11所示宣告刑之併科罰金部分,自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18日│107年4月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3769、18534│年度偵字第13769、18534│年度偵字第2319號│││號│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判決字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3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12日│108年6月12日│108年8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判決字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488號││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1日│108年8月21日│108年9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10: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26145號│年度偵字第26145號│年度偵字第819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訴字第2682號│107年度訴字第2682號│108年度訴字第1573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7日│108年6月27日│108年12月2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訴字第2682號│107年度訴字第2682號│108年度訴字第1573號││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2日│108年11月12日│109年1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10: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6日、│107年4月18日│107年5月16日│││107年4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85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85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85號、│││107年度偵字第16599號│107年度偵字第16599號│107年度偵字第1659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2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2月26日│108年2月26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66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66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664號││決├────┼───────────┼───────────┼───────────┤││確定日期│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109年2月26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10: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10│11││├──────┼───────────┼───────────┤││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罰金如│無││││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8日至│││││107年4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案號│年度少連偵字第185號、│年度偵字第10083號││││107年度偵字第1659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1日│109年7月21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9年度上更一字第83號│109年度金訴字第142號│││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27日│109年8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10:經臺灣高等法│無││││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3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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