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56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嘉義濟美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郭明賓 訴訟代理人 王安琪 被告 李長興
號被告 陳李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計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主張被告李長興應將坐落原告所有嘉義市○○段○○段○○○號土地上建物拆除,返還土地予原告。被告李長興無權占有面積77平方公尺(按原告所主張被告承租面積77平方公尺計算,實際占有面積需另經測量),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2,000元(公告現值1,6000元x77平方公尺=1,232,000元);另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違約金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一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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