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94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龍武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53
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