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正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35,964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9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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