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16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ANGELGABRIELVALDES
被移送人   劉勍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年2月25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930012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NGELGABRIELVALDES、劉勍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ANGELGABRIELVALDES、劉勍於下列時、地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年1月27日4時2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旁。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被移送人劉勍雖於警詢時辯稱:對方攻擊伊的肚子,伊始終
沒有出手,也無跟對方發生推擠云云;被移送人ANGELGABR
IELVALDES則於警詢時辯稱:對方來拉伊的頭髮,伊就把對
方推開,伊沒有打對方,也沒有踹對方,只有推他而已云云
。惟劉勍先拉扯ANGELGABRIELVALDES,嗣ANGELGABRIEL
VALDES(身著紅色上衣、黑褲者)與劉勍相互推扯等情,
有監視器光碟暨採證照片在卷可稽,是被移送人ANGEL
GABRIELVALDES、劉勍互相鬥毆之行為,堪以認定,渠等所
為之抗辯,均非可採。
三、綜上,被移送人ANGELGABRIELVALDES、劉勍確有上開違序
行為,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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