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簡字第14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碧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2,3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