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4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慧茹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被告與告訴人業經達成和解,是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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