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禾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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