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原告 黃博瑋 被告 張開鴻 被告金萬成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鐘 上列被告張開鴻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36
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