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簡字第20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卿婷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橋簡字第2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5,69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47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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