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08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086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債務人 謝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為聲請支付命令事: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請求之標的及數量:
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3,941元整,及自民國110年
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10年0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㈢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⒈債務人謝文進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⒉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新臺幣83,941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⒊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