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61號

原告丙○○

一、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辦理喪葬事宜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4,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俊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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