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187號聲請人 陸貴燕 相對人 吳東龍 即 吳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12月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5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0年12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65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1年6月3日,詎相對人屆期未能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18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大溪││585-1│建│15.24│1200分之75││├──┼───┼────┼──┼───┼─────┼─┼──────┼───────┼──────┤│002│嘉義市││大溪││591│建│181.57│20分之10││└──┴───┴────┴──┴───┴─────┴─┴──────┴───────┴──────┘┌─────────────────────────────────────────────────────────┐│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1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第│防│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空│││││││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避│││││築材料││││││號│號│││││││難│││││││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室│樓│││計│及用途│積│位│││├──┼──┼────┼────┼────┼──┼──┼──┼──┼──┼──┼──┼─┼───┼─┼─┼──┼──┤│001│32│嘉義市大│嘉義市大│住家用鋼│42.0│54.8│32.8│22.9│12.8│││16│││平│全部│││││溪路418│溪段591│筋混凝土│9│9│5│4│0│││5.│││方││││││號│地號│造3層││││││││57│││公│││││││││││││││││││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