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1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吳承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927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民國112年2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92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