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3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簡字第390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國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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