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3號原告 曾柔麗 被告 余明憲 上列被告余明憲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審交易字第241號),經原告曾柔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08年4月22日準備程序筆錄1件在卷可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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