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張富香 被告 陳俞硯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俞硯被訴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簡鈺昕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