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秀菊蜻蜓雅築珠藝工作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第三人 施佳燕 於債務人處任職(任職期間:105年4月起至106年2月止)之勞保投保查詢明細、薪資單等相關釋明文件,若請求標的金額有誤,則請一併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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