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原告 黃敏賢
訴訟代理人 陳甲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03號
原告 黃敏賢
訴訟代理人 陳甲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