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偉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被告高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違禁物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定報告

第二級毒品大麻

1包(驗餘淨重:1.199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吸食器(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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