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1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偉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被告高偉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違禁物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定報告
⒈
第二級毒品大麻
1包(驗餘淨重:1.1997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
吸食器(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