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官正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分監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官正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官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共5罪,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崔玲琦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