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小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小字第648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春芳  
訴訟代理人  項祐宸  
被   告  孟幽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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