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易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280號),,因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各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惟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即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中(民國97年5月23日)已撤回對他方之告訴,依前開法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院認本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