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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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11號聲請人 張德照財團法人地球綜合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代理人 陳仲琪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相對人財團法人地球綜合教育基金會
設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地球綜合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地球綜合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地球綜合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因應業務需要,強化法人體質,配合財產總額變更及適用條文符合實際狀況等原因,重新修正捐助章程第3、
6、15條條文,案經民國102年2月18日本會第11屆第5次董事會議決議及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請求裁定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法人登記證書、法人設立許可證書、第11屆第5次董事會議紀錄、簽到單、新修章程、原章程、修正對照表、財產清冊及財產總額變更總清冊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地球綜合教育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又財團法人地球綜合教育基金會修正後之組織章程業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2年6月11日以北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復驗印修訂組織章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世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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