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9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楊進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1年6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約定期限60期,並於106年6月8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9%固定計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10%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20%違約金。
(二)債務人該筆借款自101年9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債權人本金共143,988元未還,依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