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77號
原告 洪慶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