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19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被告 劉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籍設高雄市○○區○○街00○0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區○道00號7公里900公尺處東側向中線,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附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是依上開規定,並審酌本件證據調查之便利性,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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