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林首旗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施並江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尾之簽章。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04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林首旗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施並江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狀尾之簽章。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