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4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林天麗

上列受刑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12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撤緩字第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誤載為「中華民國112年2月12日」,應予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丞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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