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21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雅涵 即 張基琰 之繼承人、白襪貓即張基琰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雅涵即張基琰之繼承人、白襪貓即張基琰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依聲請狀內資料,張雅涵係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且未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惟聲請人並未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處所等資料;另依狀附繼承系統表,張基琰之繼承人中並無「白襪貓」其人,此債務人之姓名似有誤載。故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6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債務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陳報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查明債務人姓名有無誤載並更正之,該通知已於同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