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3號聲請人 趙偉平 (即 趙鄭秀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趙鄭秀霞所有如附表所載股票遺失,該等股票並由全體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單獨繼承,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月1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2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3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4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005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76ND-0000000-0普通股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