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榮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227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情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另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並為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參酌上揭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應認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之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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