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廖湘芸 間聲請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