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6號
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蘭縣政府間請求勞保給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辜漢忠正本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