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顧淑娟 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基隆市冰果飲品商業同業公會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玖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