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柯 靜頤 債務人 柯文福 債務人 許來
一、債務人柯文福、 柯靜頤許來春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貳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靜頤於民國95年間至民國101年間邀同債務人柯文福、許來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52萬9,46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柯靜頤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38萬4,21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柯文福、許來春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文福、柯│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84211│靜頤、許來│9月01日起││一五│││元│春││││└──┴───┴─────┴──────┴──────┴───────┘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柯文福、柯│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4211│靜頤、許來│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春│││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