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77號原告唯肯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溪成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帛呢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