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承買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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