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救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救字第160號聲請人 曾心禹 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相對人 林柏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5日本院111年度雄簡字第13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高雄分會)聲請法律扶助,業經高雄分會審核准予法律扶助等事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附卷可稽,此外復無其他事證足認聲請人所提訴訟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瑞聰
法官黃姿育
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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