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419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東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19、1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東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楊東煇自民國105年8月間之某日起至108年12月12日止,與身分不詳之上線組頭、綽號「 惠姐 」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意聯絡,由楊東煇提供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居處,闢為公眾得出入之簽賭站,經營香港六合彩簽賭站並提供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供不特定多數人以LINE通訊軟體方式簽選號碼下注,賭博方式如附表一所示。賭客下注後,先由楊東煇整理資料,再由楊東煇以LINE通訊軟體,聯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上線組頭、綽號「惠姐」之成年女子負責下注。楊東煇於每注可抽取新臺幣【下同】4.8元之佣金而營利,且前後共計獲利8萬2,000元。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之依據:
(一)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蒐證截圖照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66條、268條已於108年12月27日修正生效,惟此次修正,僅均係將相關刑法分則條文中之罰金刑依原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2項之罰金刑提高標準加以通盤換算後之結果,實質上均不生有利或不利被告之影響,爰均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修正後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修正後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與身分不詳綽號「惠姐」之成年女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自105年8月間之某日起至108年12月12日被查獲止,基於單一行為決意,在密接時間、相同地點,反覆實行上述犯罪行為,侵害同種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予評價,較為適當,屬接續犯。綜上所述,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述3罪名,為刑法第55條規定之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所需,因貪圖不法利益,聚眾賭博,以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其所為助長大眾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造成不良影響,實屬可議;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經營暨簽賭期間、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俾資儆懲。
五、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經營迄至為警查獲止,約3年5月,共獲利約8萬2仟元等語供述明確,依罪疑有利於被告之法理,本院認其可獲取之利潤為82,000元,屬其犯本案之犯罪所得,此部分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一:
┌─────┬────┬─────┬──────┐│簽賭標的│簽賭號碼│每注賭金│簽中彩金││││(新臺幣)│(新臺幣)│├─────┼────┼─────┼──────┤│每週二、四│2個號碼│80元│5,700元││、六開獎之│(二星)││││香港六合彩├────┼─────┼──────┤││3個號碼│80元│57,000元│││(三星)││││├────┼─────┼──────┤││4個號碼│80元│750,000元│││(四星)││││├────┼─────┼──────┤││台號│80元│依照賠率計算│││││││├────┼─────┼──────┤││特尾│80元│依照賠率計算│└─────┴────┴─────┴──────┘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1│OPPO-R11s手機(粉色、含SIM卡1張)1支:│││門號:0000000000、IMEI-1:00000000000000│││6、IMEI-2:000000000000000。│├──┼────────────────────┤│2│記帳本2本│├──┼────────────────────┤│3│計算紙1本│├──┼────────────────────┤│4│簽單5份│└──┴────────────────────┘附錄論罪之法條:
修正後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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