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852號

聲請人 曹書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棋家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

三、聲請狀聲請理由第一項所載提示日為113年9月23日,然第二項所載利息起算日同提示日為113年10月23日。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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