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方振全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
被告 鄭家 和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告訴人即原告之妻 莊易娟 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