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原交附民字第13號

原告 方振全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 律師

林鼎越 律師

被告 鄭家

訴訟代理人 蔡念辛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2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告訴人即原告之妻 莊易娟 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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