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4號
再抗告人 林春凰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74號裁定再為抗告。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楊國祥
法官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