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六一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洪碧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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