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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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蔡智宇 被告 顏侑正
永曄企業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鄭德仁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志成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