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6315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林志賢 債務人 曹美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志賢、曹美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曹美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並查明其正確姓名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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