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峇里VITA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涵茹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成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成駿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日、104年2月17日兩次通知命聲請人於
5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地址不完整,請提出債務人廖成駿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並更正之。(二)提出該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到院,如主任委員有異動,請一併提出改選申請變更報備經備查之證明文件到院。聲請人已於民國104年2月4日、104年2月25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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