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5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0月9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未繳費部分之訴訟標
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96年10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
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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