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19號原告 楊允元
楊尚昀 楊尚諭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美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賜 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關於財產上權利義務關係,屬因財產權涉訟,應按返還標的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觀諸原告等起訴意旨請求返還遺產內容,被繼承人 楊李織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原告楊允元及楊尚昀、楊尚諭分別本諸繼承、代位繼承之法則,請求被告應返還原告 楊尚允 三分之一應有部分權利、返還原告楊尚允、楊尚諭各六分之一應有部分權利,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61,096元【計算式:2,041,644元〈1/
3+1/6+1/6〉=1,361,096元,角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姚佳華附表:
┌──┬───┬─────┬────┬───┬────┐│編號│財產種│所在地│財產數量│持分│核定訴訟│││類││( 平方公 ││標的價值│││││尺)││(新台幣│││││││)│├──┼───┼─────┼────┼───┼────┤│1│建物│屏東縣潮州││全部│52,600│○○○鎮○○路三│││││││巷13號││││├──┼───┼─────┼────┼───┼────┤│2│土地│屏東縣潮州│26.45│全部│317,400│○○○鎮○○○段│││││││1018地號││││├──┼───┼─────┼────┼───┼────┤│3│土地│屏東縣潮州│70.46│全部│845,520│○○○鎮○○○段│││││││1019地號││││├──┼───┼─────┼────┼───┼────┤│4│建物│台東市北南││全部│98,600││││王段36建號│││││││(即門牌:│││││││台東市南王│││││││里更生北路│││││││978號)││││├──┼───┼─────┼────┼───┼────┤│5│土地│台東市北南│115.48│全部│727,524││││王段82地號││││├──┴───┴─────┴────┴───┴────┤│價值共計2,041,644元,原告楊允元之應繼分為1/3;原告││楊尚諭、楊尚昀應繼分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