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七一號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連一鴻 律師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三○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二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民國000年0月0日生,為行為時未滿十八歲之人,於八十三年五月五日上午六時許,黃○雯自板橋市「新幹線KTV」下班時,佯稱要載送 黃女 回家,騎機車將黃○雯載往其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居處,以不明迷藥攙入白開水中給予黃○雯喝下,使黃女昏睡,甲○○於同日上午九時至十時間即乘黃○雯無法抗拒之際,強行姦淫黃○雯。嗣經 黃美雯 及其母黃○○旭報警查獲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甲○○無罪之判決,改判論以對於婦女以藥劑,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罪刑,固非無見。
惟按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期能發現真實,苟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之證據,而未依法加以調查,即與未經調查無異,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又證據之證明力雖由法院自由判斷,然證據之本身存有瑕疵,或對於待證事實不足以供證明之資料,而事實審仍採為判決基礎,則其自由判斷之職權行使,即不得謂非逾越範圍。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於八十三年五月五日上午……以不明迷藥攙入白開水中給黃○雯喝下,使黃女昏睡,在同日上午九時至十時間,即乘黃○雯無法抗拒之際,強行姦淫等情,於理由內敍明上訴人雖否認下藥於白開水拿給黃○雯飲用,惟其於和黃○○旭之談話中,在黃○○旭言及「……但○雯在迷糊吃了藥之後你對她這樣,可以說是強暴,你知道嗎﹖」時也答稱:「這我知道」,又於敍說黃○雯吃藥後精神狀態,問其用何種藥物能否治療時﹖亦諉稱:「……那東西是公司的人調的,我會去查清楚」等語,有雙方談話之錄音帶一捲,錄音譯文一份附卷可證,資為其憑以裁判論斷依據之一端。但查依卷附黃○○旭與上訴人間之對話電話錄音譯文第一頁記載錄音時間為五月二十五日中午十二時至十二時三十七分,而本件發生姦淫之時間,係在八十三年五月五日,黃○○旭及黃○雯於警訊時根據警訊筆錄之記載黃○○旭去黃○雯上班之新幹線KTV找黃○雯係五月五日晚上九時(按是否為五月六日晚上九時之誤,仍有待查明)。是倘上揭錄音譯文第四頁之載述黃○○旭說「……她問你怎麼會這樣,之後你就說要載她回來,她回來之後又出去,說和你講事情……我回來……十二時四十分去洗衣服發現她的內褲沾到血,我想說她月經是十幾號,怎麼可能初四還有,我就去她公司找她,公司說她沒去加班,我就緊張,知道她出事了,覺得不可能來過又來,所以昨天九點才去公司找○雯……○雯看到我就哭,好像很怕我……」云云屬實,則上段錄音內容所稱「…所以昨天九點才去公司找○雯」之「昨天」應係似指五月五日或六日,方始合乎情理之常,且該段錄音之時間亦似應係在五月五日或六日錄製,而非五月二十五日始得謂與事實相合。再依第六頁之記載黃○○旭說「……明天要到法院」,第七頁載述黃○○旭說「明天法庭要問……」,經核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此次之開庭時間為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見少調字第一一八九號卷第八頁、第十頁),可見此段錄音時間似應係五月二十四日,而非五月二十五日,亦甚瞭然。故從時間上及其彼此間之對話內加以觀察,上揭錄音帶之對話內容,應非在同一日期一次錄製完成,是否係數次錄音剪接而成,不無疑義。況依告訴人黃○雯指稱:「我到他們家的時候,他家沒有人,我是中午十二點多離開,我從來沒有見過證人施○雲……」(見同少調字卷第三十一頁),即上訴人亦稱:「我們是當天早上七點至十一點多,均是二人獨處,無其他人在場,發生關係的時間就是十一點多……」(見同上少調字卷第五十三頁),可見其二人發生姦淫關係之八十三年五月五日上午,在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號居處現場,別無他人在場,另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於八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庭訊問黃○雯「有無證據少年(指上訴人)在你開水中下藥﹖」時,答稱:「沒有,但是因為他拿飲料給我喝,我就想睡覺」(見同上少調字卷第二十七頁反面),究竟上訴人當天有無拿白開水給黃○雯喝,亦有疑竇,真相如何﹖殊欠明瞭,此攸關判斷告訴人之指訴虛實及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至關事項,仍有待傳喚相關人證就上揭錄音帶內容重行調查逐一審認明白。原審在事實未為究明前,率行判決,並以上述有瑕疵之錄音內容資作有罪論斷之重要依據,其採證與論理法則不合,且亦難謂無證據調查未盡之違法。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羅一宇法官吳昭瑩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一日M